1、结婚以前财产分类
一方结婚以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个人所有些财产,如薪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与其他合法收入。
一方结婚以前已经获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结婚以前获得的债权等。
结婚以前财产的孳息,包含个人财产结婚以前孳息。
一方结婚以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结婚以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结婚以前财产分割保证书有效吗
若想使结婚以前财产分割保证书拥有法律效力,则需要确保满足下列各方面条件:
第一,做出承诺书的一方应拥有与此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承诺书需表现出当事人真实的意愿理解(在此首要条件下,如当事人能明确证明自己在产生该意愿时曾遭到过胁迫等形式的心理重压,依据民法对于意思自治与公正平等原则的尊重,这是一种可以申请撤销有关决议的特殊状况);
除此之外,承诺书的条约内容不可以违犯国内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承诺书的基本目的应该理所当然,其存在乎义旨在促进双方和平共处,彼此关爱尊重,当事人不能将该承诺书用作威胁和逼迫别人的方法(比如,假如某一方为了获得财产利益而对另一方在日常毫不在乎,或是用暗示威吓、言语侮辱等方法,意图达到摧毁他们精神状况并强迫他们违背承诺书的目的,那样便可以被视为这项承诺书缺少正当性依据,从而丧失法律效力);
最后,承诺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方结婚以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个人所有些财产,如薪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与其他合法收入。
一方结婚以前已经获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结婚以前获得的债权等。
结婚以前财产的孳息,包含个人财产结婚以前孳息。
一方结婚以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结婚以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