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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符合5种情形不追究刑责,或不起诉,或宣告无罪,或终止审理

www.haoconghui.com 2025-07-18 刑事辩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军委政法委员会守卫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自2011年醉酒驾驶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治理获得明显效果。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酒驾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拟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实行中遇见的问题,请准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3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酒驾驶)违法犯罪,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拟定本建议。1、总体需要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坚持正确适使用方法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办案效率,达成政治成效、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的有机统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醉酒驾驶案件办理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应当全方位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不同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法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酒驾行为发生。2、立案与侦查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建议的规定决定是不是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准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建议作为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建议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五条 醉酒驾驶案件中“道路”“机动车辆”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的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不是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不是具备“公共性”,是不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辆、特定来访机动车辆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第六条 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二)患有紧急疾病,不适合羁押的;(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四)系生活不可以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以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紧急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条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应当采集以下证据:(一)证明犯罪嫌疑人状况的证据材料,主要包含人口信息查看记录或者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驾照、驾驶员信息查看记录;犯罪前科记录、曾因饮酒驾机动车辆被查获或者行政处罚记录、本次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二)证明醉酒测试鉴别状况的证据材料,主要包含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标定证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别委托书或者鉴别机构接收检材登记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建议、鉴别建议公告书等;(三)证明机动车辆状况的证据材料,主要包含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信息查看记录、机动车辆照片等;(四)证明现场执法状况的照片,主要包含现场检查机动车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提取与封装血液样本等环节的照片,并应当保存有关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依据案件具体状况,还应当采集以下证据:(一)犯罪嫌疑人是不是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存在争议的,应当采集同车职员、现场目击证人或者一同饮酒职员等证人证言、饮酒场合及行驶路段监控记录等;(二)道路属性存在争议的,应当采集有关管理职员、业主等知情职员证言、管理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三)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采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路段监控记录、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别建议、被害人陈述等;(四)可能构成自首的,应当采集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等材料;(五)其他确有必要采集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别等程序,根据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鉴别规则等规定实行。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提取、封装应当做好标记和编号,由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准时送往鉴别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因特殊缘由不可以准时送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范和技术指标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鉴别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测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别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范和技术指标进行鉴别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建议,公告或者送交委托单位。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建议作为证据用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公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讲解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建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讲解的,应当予以排除:(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别建议的;(三)鉴别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四)存在其他缺陷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3、刑事追究

第十条 醉酒驾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置:(一)导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获得汽车驾照开车的;(四)紧急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辆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推行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别人等职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驾机动车辆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置的情形。

第十一条 醉酒驾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置:(一)自首、坦白、立功的;(二)自愿认罪认罚的;(三)导致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获得谅解的;(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置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酒驾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备本建议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置:(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患者员等紧急状况驾驶机动车辆,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点等场合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辆的;(四)由别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点等场合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辆的,或者为了交由别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点等场合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醉酒后出于急救伤患者员等紧急状况,不能已驾驶机动车辆,构成紧急避险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察起诉的醉酒驾驶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辆种类、道路状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与认罪悔罪表现等原因,觉得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酒驾驶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导致交通事故致别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导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获得汽车驾照开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越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方法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推行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驾机动车辆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依据醉酒驾驶行为、实质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驾机动车辆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第十六条 醉酒驾驶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醉驾机动车辆,以暴力、威胁办法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公告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导致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十八条 依据本建议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置的案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同意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状况作为作出有关处置的考量原因。

第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参考案件的不同状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置。

第二十条 醉酒驾驶是紧急的饮酒驾机动车辆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察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汽车驾照行政处罚。依据本建议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置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驾机动车辆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建议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置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处置。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置状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4、迅速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协作配合,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首要条件下,因地制宜打造完善醉酒驾驶案件迅速办理机制,简化办案步骤,缩短办案期限,达成醉酒驾驶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醉酒驾驶案件,一般应当适用迅速办理机制:(一)现场查获,未导致交通事故的;(二)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争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四)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适用迅速办理机制办理的醉酒驾驶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侦查或者审察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手段的,案件移送至审察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公安机关继续实行原取保候审手段。

第二十五条 对醉酒驾驶被告人拟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或者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确有必要的,应当准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方应当准时向委托机关提供调查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适用浅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醉酒驾驶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合并式、要点式、表格式等方法简化文书。拥有条件的区域,可以通过一体化的网上办案平台流转、送达电子卷宗、法律文书等,达成案件线上办理。5、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广泛拓展普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互联网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培养规则意识,培养守法习惯。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大本单位职员教育管理,加强驾驶培训环节安全驾驶教育,规范代驾行业进步,加大餐饮、娱乐等涉酒场合管理,加强警示提醒力度。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醉酒驾驶服刑职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状况,拟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矫正策略,达成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增强其悔罪意识、法治观念,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6、附则

第三十条 本建议自2023年12月28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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